本會置諮議會諮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至多二十三人,任期三年,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本會設主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 ,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 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