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00176893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附表2、第8點附表3、第9點附表4,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七、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
    等所需之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查估
    之依據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基準。

八、水產養殖物遷移費,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照附表三規定基準
    訂定之。

九、畜產遷移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查估之依據不得低於附表
    四規定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