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八十七年六月十日 訂定生效,曾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生效 。茲配合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修正名詞定義並符法制體例 ,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評價聘雇人員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依評價聘雇人員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至第八點、第十二點至 十四點、第十六點及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