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804523150號令修正發布第 9 點、第10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法規異動

修正

九、調查人員至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
    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前往實地調查或勘驗前,應獲核准。但相關審查作業規範或計畫
        明定應實地調查或勘驗者,不在此限。
  (二)以二人進行為原則,調查時應出示稽查證、識別證或其他有關執
        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如有公文應併同出示,並說明調查目的及無
        正當理由拒絕調查之法律效果。
  (三)被調查者為機關、團體或事業者,應於被調查者事務所、營業所
        或其他辦公場所之營業時間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1.依案件性質必須在營業或上班時間外調查。
        2.徵得被調查者同意。
        3.在營業或上班時間內開始調查,而必須繼續至營業或上班時間
          外。
  (四)被調查者為個人者,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
        他休息日或夜間(日出前、日沒後)進入有人居住或看守之住宅
        或其他處所。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經居住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
        2.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
          成調查目的。
        3.在日間開始為調查必須繼續至夜間。
  (五)被調查者他遷不明或拒絕調查,應詳為記錄事由。
  (六)被調查者委任代理人接受調查時,應先查明有無攜帶委任書或其
        他代理資格文件。未提示者,應請其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補正
        後,再進行調查,無法補正者,應擇期進行調查,或通知被調查
        者本人或其他有權代理之人到場接受調查。
  (七)調查人員與被調查者發生衝突或有遭脅迫、行賄等情事,應儘速
        聯繫直屬長官及政風單位,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

十、被調查者至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以下簡稱調查機關
    )之辦公處所備詢或陳述意見,得於告知調查機關後,自行或要求調
    查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調查機關不得拒絕。但有
    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調查,調查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
    調查人員至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
    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或調查前以書面或電話聯繫準備事
    項,應告知被調查者經其同意後,調查人員得就到場調查或勘驗之過
    程進行錄影、錄音。
    前項到場調查或勘驗時,應就錄影、錄音之告知作成書面紀錄。

十二、錄影、錄音結束,應將錄影、錄音檔案燒錄成光碟片或其他儲存裝
      置一式二份,載明被調查者之姓名、調查事由及範圍、調查之起、
      迄時間、調查地點,一份附於調查報告,一份依規定歸檔,並由管
      制人員記錄歸檔文號。
      被調查者要求提供錄影、錄音光碟片或其他儲存裝置時,應依規定
      辦理檔案受理申請、審核、複製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