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教育部臺教會(二)字第1114401665A號令修正發布 第20點至第22點、第27點、第60點、第64點及第13點附錄三、第14點附錄 四、第15點附錄五,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三、月報表分下列七種:
      (一)總分類帳各項目彙總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
            0一)。
      (二)現金及銀行存款月報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
            0二)。
      (三)銀行存款調節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0三)
            。
      (四)長期營運資產增減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0
            四)。
      (五)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0五)。
      (六)人事費明細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用,格
            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0六)。
      (七)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財務報表。

十四、決算書表分下列十一種:
      (一)平衡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一)。
      (二)收支餘絀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二)。
      (三)現金流量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三)。
      (四)現金收支概況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用,
            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四)。
      (五)長期營運資產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
            五A及二0五B)。
      (六)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六)。
      (七)收入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七)。
      (八)成本與費用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八
            )。
      (九)各項目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九)。
      (十)最近三年財務分析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
            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一0)。
      (十一)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財務報表。

十五、預算書表分下列十種:
      (一)預算說明書(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一)。
      (二)收支餘絀預計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二)
            。
      (三)預計長期營運資產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
            三0三A及三0三B)。
      (四)預計增置重要長期營運資產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
            五,編號三0四)。
      (五)預計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五)
            。
      (六)收入預算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六)
            。
      (七)成本與費用預算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
            0七)。
      (八)預計購建土地及重大工程明細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
            私立學校適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八)。
      (九)最近五年現金概況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
            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九)。
      (十)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預算報表。

二十、資產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十一、負債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十二、權益基金及餘絀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十七、餘絀總額各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定義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六十、金融資產、投資及投資基金之金融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倘有
      提供作質、質押、或受約束、限制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
      露。
      (一)透過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
             (1)係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
                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
                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
              於其他綜合餘絀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
              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
              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
            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
            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
            融資產。
      決算時每一種類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若重分類金融資產,亦應揭露重分類之事實、金額及該重分類之理
      由。

六十四、不動產、房屋及設備:
        (一)應按取得(包括分期付款購置)或建造時之成本認列,包
              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
              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與借款成本及未來拆卸、移除該資
              產或復原的估計成本。
        (二)取得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
              出,應列為修護費用。但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
              能量及效率、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應予以資
              本化。
        (三)土地得按申報地價調整之,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
              估計之遞延所得稅負債後,列為權益項下之未實現土地重
              估增值。
        (四)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除土地、圖書及博物外
              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應於各該資產估計耐用年限內,
              採直線法提列折舊;圖書採報廢法提列折舊;土地、傳承
              資產(如歷史文物)及非消耗性收藏品(如藝術品),不
              予提列折舊。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
              折舊方法,依其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五)受贈不動產、房屋及設備以現時公允價值認列。
        (六)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經核准而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
              權等情形者,應予揭露。閒置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應
              轉列為其他資產之閒置資產項下,其成本及累計折舊應於
              附註中揭露。
        (七)已無使用價值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經核准報廢,適用
              提列折舊項目,並依直線法提列折舊者,應將不動產、房
              屋及設備成本與累計折舊項目沖銷,如有殘值,應轉列「
              財產交易短絀」;依報廢法提列折舊者,應將成本轉列為
              「折舊及攤銷」項目。適用不予提列折舊項目者,應將成
              本轉列為「財產交易短絀」項目。
        (八)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出售,若出售價值高於帳面金額者,
              應將收益列入「財產交易賸餘」項目;出售價值低於帳面
              金額者,應將短絀列入「財產交易短絀」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