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月報表分下列七種:
(一)總分類帳各項目彙總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
0一)。
(二)現金及銀行存款月報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
0二)。
(三)銀行存款調節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0三)
。
(四)長期營運資產增減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0
四)。
(五)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0五)。
(六)人事費明細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用,格
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0六)。
(七)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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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決算書表分下列十一種:
(一)平衡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一)。
(二)收支餘絀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二)。
(三)現金流量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三)。
(四)現金收支概況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用,
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四)。
(五)長期營運資產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
五A及二0五B)。
(六)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六)。
(七)收入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七)。
(八)成本與費用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八
)。
(九)各項目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0九)。
(十)最近三年財務分析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
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一0)。
(十一)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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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預算書表分下列十種:
(一)預算說明書(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一)。
(二)收支餘絀預計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二)
。
(三)預計長期營運資產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
三0三A及三0三B)。
(四)預計增置重要長期營運資產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
五,編號三0四)。
(五)預計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五)
。
(六)收入預算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六)
。
(七)成本與費用預算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
0七)。
(八)預計購建土地及重大工程明細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
私立學校適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八)。
(九)最近五年現金概況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
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0九)。
(十)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預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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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資產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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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負債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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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權益基金及餘絀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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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餘絀總額各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定義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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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金融資產、投資及投資基金之金融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倘有
提供作質、質押、或受約束、限制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
露。
(一)透過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
(1)係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
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
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
於其他綜合餘絀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
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
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
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
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
融資產。
決算時每一種類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若重分類金融資產,亦應揭露重分類之事實、金額及該重分類之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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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不動產、房屋及設備:
(一)應按取得(包括分期付款購置)或建造時之成本認列,包
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
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與借款成本及未來拆卸、移除該資
產或復原的估計成本。
(二)取得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
出,應列為修護費用。但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
能量及效率、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應予以資
本化。
(三)土地得按申報地價調整之,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
估計之遞延所得稅負債後,列為權益項下之未實現土地重
估增值。
(四)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除土地、圖書及博物外
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應於各該資產估計耐用年限內,
採直線法提列折舊;圖書採報廢法提列折舊;土地、傳承
資產(如歷史文物)及非消耗性收藏品(如藝術品),不
予提列折舊。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
折舊方法,依其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五)受贈不動產、房屋及設備以現時公允價值認列。
(六)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經核准而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
權等情形者,應予揭露。閒置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應
轉列為其他資產之閒置資產項下,其成本及累計折舊應於
附註中揭露。
(七)已無使用價值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經核准報廢,適用
提列折舊項目,並依直線法提列折舊者,應將不動產、房
屋及設備成本與累計折舊項目沖銷,如有殘值,應轉列「
財產交易短絀」;依報廢法提列折舊者,應將成本轉列為
「折舊及攤銷」項目。適用不予提列折舊項目者,應將成
本轉列為「財產交易短絀」項目。
(八)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出售,若出售價值高於帳面金額者,
應將收益列入「財產交易賸餘」項目;出售價值低於帳面
金額者,應將短絀列入「財產交易短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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