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秘字第 1081000257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108年9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訂定發布全文九點,因應本所各實驗室均完成認證,所保管之法
醫檢體為重要證物,故應對參觀本所鑑識展示館之對象有所管制及限制,
爰修正本要點,其重點如下:
一、考量本所為專業的法醫鑑識機關,非供公開展示之場所,展示館開放
    對象應有所限制,以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機關團體申請參訪為
    原則,例外開放具有相關背景之民眾參觀申請,並於法醫鑑識展示館
    參觀申請表格內新增「參觀目的」欄位,以審核申請參觀展示館之目
    的是否與第一款所列之專業背景相關。  (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新增「參觀人員基本資料表」供相關機關團體申請時填寫,以供審核
    是否具有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相關背景,並為入所時適當之管
    制。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入館之機關團體或民眾,以具有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
        專業背景者為原則,可於預定參觀日之二週前申請,由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網站下載參觀申請表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公函方式
        向本館申請。非機關團體之申請者,除填寫前述參觀申請表外,
        應另填寫參觀人員基本資料表,以供審核。
  (二)本館收件審核三日後,回復申請人審核結果。
  (三)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請於預定參觀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
        本館辦理參觀手續。
  (四)申請入館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因故取消預約或更改參觀日期
        者,應於參觀前二日通知本館。
  (五)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無法如期參觀者,應通知本館另行安排參
        觀日期。
〔立法理由〕
因本所為專業之法醫鑑識機關,非供公開展示之場所,展示館開放對象應
有所限制與管制,故以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機關團體申請參訪為原
則。惟為向民眾推廣法醫鑑識知識,以吸引在學學生進入法醫領域,增加
我國法醫人才,故例外開放相關背景或就讀相關科系之民眾參觀申請,但
仍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所列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之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