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入館之機關團體或民眾,以具有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
專業背景者為原則,可於預定參觀日之二週前申請,由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網站下載參觀申請表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公函方式
向本館申請。非機關團體之申請者,除填寫前述參觀申請表外,
應另填寫參觀人員基本資料表,以供審核。
(二)本館收件審核三日後,回復申請人審核結果。
(三)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請於預定參觀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
本館辦理參觀手續。
(四)申請入館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因故取消預約或更改參觀日期
者,應於參觀前二日通知本館。
(五)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無法如期參觀者,應通知本館另行安排參
觀日期。
〔立法理由〕 因本所為專業之法醫鑑識機關,非供公開展示之場所,展示館開放對象應
有所限制與管制,故以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機關團體申請參訪為原
則。惟為向民眾推廣法醫鑑識知識,以吸引在學學生進入法醫領域,增加
我國法醫人才,故例外開放相關背景或就讀相關科系之民眾參觀申請,但
仍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所列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之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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