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004500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0年3月24日司法院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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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2年12月25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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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34年10月8日行政院修正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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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35年6月17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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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37年4月13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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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37年10月27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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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40年1月6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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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45年6月7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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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62年2月10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9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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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67年5月27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 5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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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74年7月9日法務部法(七四)令字第8046號、內政部()74臺內社字 第33096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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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2年5月1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704號、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21039 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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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88年1月13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00080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8840 0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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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02312號、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897 7152號令增訂發布第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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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1年6月1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10802417號、內政部內中社字第0 9100745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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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30804714號、內政部內授中社字 第 093070177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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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804503690號、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8002836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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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004500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 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律師法施行細則係於三十年三月二十四日由司法院訂定發布,迄今已逾七
十餘年,其間歷經十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為
配合律師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爰修正「律師法施行細則
」,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請領、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所應檢具之文件及律師證書相關作廢
    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
二、增訂地方律師公會有關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罷
    免權或算入出席人數之權重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審核申請人得否入會,得請申
    請人提供資料及函詢有關機關或其他律師公會。(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律師因與司法人員或司法警察人員有特定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
    ,而須行迴避之委任時點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增訂全國律師聯合會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申報事項之適當揭露方
    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修正中央或地方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法務部或地方檢察署,因律師公
    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依律師法規定對其為處分,所
    應踐行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增訂當事人得向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申請將外
    國法事務律師移付懲戒之申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增訂地方律師公會就律師所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或其有應付
    懲戒、第七條所定情形,而於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發生時或應
    付懲戒、第七條所定之情形發生時,為該地方公會所屬一般會員,始
    得審議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或將其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
    理。(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增訂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
    止執行職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執行期間之起算時點。(修正條文第
    十七條)
十、修正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發給執業許可、許可後之通知程序及外2國
    法事務律師申請換發執業許可證所應檢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至第二十一條)
十一、增訂法務部撤銷或廢止律師之律師證書後,及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
      務律師執業許可前、後,所應踐行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

法規異動

修正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