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雲林
監獄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監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
明下列事項,向本監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第三點增加「或以書面」文字,申請人除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外,亦得以
其他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立法理由〕 第八點宜增列第二項規定,以確保責任關係。
|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當
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
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
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立法理由〕 一、有關第十一點保管身分證明文件,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易造成民眾疑慮
,故爰以修正。
二、增列有關申請人如當日未能應用完畢之相關規定。
三、第十一點宜增列第二項,以確保責任關係。
|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立法理由〕 第十二點有關檔案管理局已改隸國家發展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
會檔案管理局」,故爰以修正。此外,因新增附件三「檔案應用簽收單」
,故附件序號遞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