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宏文字第10710003690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7年7月2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訂頒,嗣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及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修正,全文十
六點。為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
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規定之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