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法務部(九三)法政字第0931108276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一、「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業經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
    院臺法字第○九二○○三八五八八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函送立法院
    查照在案。本次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將「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
    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函送
    法務部審核後,由法務部調查局發給獎金。」修正為「受理檢舉機關
    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
    ,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故為辦理檢舉貪瀆獎金發放事宜,
    訂定本部「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注意事項」,以為準則。
二、本草案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本部審核同意發給獎金,如檢舉人向有偵
        查權機關檢舉者,由受理機關辦理獎金發放;向政風機構檢舉者
        ,由本部發放。(第三點)
  (二)發放機關給付獎金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
        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交由檢舉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第四點
        )
  (三)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應出具領據。為求身分保密,檢舉人所出
        具之領據,應存置於「檢舉貪瀆密封資料袋」內保管,另由發放
        機關出具領取獎金收據,作為原始憑證,送本部審查核銷,並應
        按件數順序造冊,詳為登載,以供查核。(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