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103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
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
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略以: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
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
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
於權責訂定。」查 103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分
配訓練期間,依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為
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
限辦理。
4.第 1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
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102 年(含)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之補訓
及重新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者,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
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
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前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
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3.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4條
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4
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
請期間限於「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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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
2.102 年(含)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之補
訓及重新訓練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
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
休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
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
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
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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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
取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受訓人員訓練期
滿 7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http://www.csptc.gov.
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
(60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受訓人員至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
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本學院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本學院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人
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訓練
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
務部。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練期間重疊,應選
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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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學院函報法務部核轉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未依
規定申請延期報到及經申請未准而逾期未報到,或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
2.受訓人員依第18點第(二)款規定申請重訓經同意後,逾期
未參加重訓。
3.依第18點第(二)款規定申請重訓人員經重訓後,仍有第18
點第(一)款情形之一。
4.受訓人員缺課、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
產假或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等事由外,合
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5.曠課合計逾20小時。
6.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其他人員
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7.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
8.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9.關說案情。
10.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11.課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12.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13.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由保
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
2.依第18點第(一)款所定學業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同點第(
二)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21點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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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
內檢具證明報經本學院報請法務部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
(二)受訓人員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缺課時
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
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1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經本學院報請法務部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一)款第13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五)依前 4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
原分配機關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
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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