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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80500070號令廢止,自即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50035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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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80500070號令廢止,自即 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高危險管制性病原之品項、類型及管制總量
附表二-一般管制性病原之品項、類型及管制總量
法規異動
廢止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