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38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立法總說明

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訂定發布,
原名稱為戒菸諮詢服務機構獎勵辦法,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八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配合菸害防制法(以下
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應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之資格
、服務範圍及補助方式;另本法修正時,考量獎勵措施應由各級主管機關
本於行政權能為之,而刪除本法關於戒菸服務獎勵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名稱修正為「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二、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事機構資格及戒菸服務範圍。(修正條文第
    二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機構之申請,指定其提供
    戒菸服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態樣。(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之簽訂與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申請調劑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六條)
八、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公益團體資格及服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
    )
九、本辦法所定事項得委任或委託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