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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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菸害防制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前項績優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予以獎勵。
第一項受指定醫事機構、公益團體之資格、得辦理之服務範圍、補助之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推動戒菸服務之實務所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
    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另心理師法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心理師之執業場所
    以經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等醫事機構為限
    ,爰刪除原第一項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
三、增訂第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對辦理戒菸服務績優之指定醫事機構及公
    益團體得予獎勵。
四、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第一項修正授權辦法規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