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0條、第22條、第28條;增訂第21條之1;刪除第26 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茲應業務實際需要
,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職業安全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修正,增設職業安全衛生
    室及其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配合資訊人力向上集中政策,裁撤資訊室,並將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
    增設資訊業務。(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
三、修正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職業安全衛生室之掌理事項。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一科、一中心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一中心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影像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六、護理部。
七、婦產科。
八、小兒科。
九、眼科。
十、耳鼻喉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牙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急診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一二
    七二一一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及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勞動部
    勞職授字第一0三0二00七二九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爰增訂第二十一款。
二、為配合增訂第二十一款,現行條文其餘款次,依序遞移。
三、據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配合分院
    資訊人力向上集中總院政策,裁撤資訊室,爰刪除現行第二十五款。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資訊室裁撤,爰刪除第二十六條資訊室掌理事項,業務併入醫務
    企管室掌理事項之一,爰增訂第六款。
二、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七款。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合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
第五款並移列為第四款。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
政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依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配合分院
    資訊人力向上集中總院政策,裁撤資訊室,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