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加交換金融業者辦理票據交換差額補足應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停止適用(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臺灣票據交換所臺 票總字第1020001226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2年5月1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