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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參加交換金融業者辦理票據交換差額補足應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票總字第0920008968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8點;民國92年12月12日中央銀行業務局臺央業字第0920058089 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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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票總字第0950010501號通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民國95年11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 第095005229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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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票總字第 0980008598號通函修正 發布全文8點(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 0980045649號 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臺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第3屆 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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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停止適用(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臺灣票據交換所臺 票總字第1020001226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2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