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97
人,瀏覽人次:
88259073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非破壞檢驗公司「輻射防護計畫」指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600142421號令發 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5月18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3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600142421號令發 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放射線照相檢驗安全作業程序
附件二-照射器安全運送作業程序
附件三-輻射安全訓練計畫
附件四-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法規異動
廢止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