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22238A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6點,除第4點及第6點自 110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110 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立法總說明

刺網漁業是臺灣最主要的家計型漁業,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核准主營刺網
漁業漁船有七千五百三十九艘,兼營刺網漁業漁船有二千四百七十一艘,
已占全國總漁船艘數約一半。
因刺網漁業作業具高效率、操作簡易、省能源、成本低等優點,且不需要
複雜機器配合,是普遍且容易入門的漁業作業方式。為維護漁業人經營刺
網漁業之漁具財產,避免漁具因遭竊或意外流失等原因損失,透過漁具標
示能於拾獲漁具後,發還原漁業人,減少漁具在海中持續漂流,影響漁船
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環境。
行政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核定「向海致敬」計畫,其中漁業部分涉漁
撈作業有源頭減量管理之漁網具標示管理,爰參考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於一百零五年發表有關網具標示諮詢會議報告(Report of the E
xpert Consultation on the Marking of Fishing Gear,Rome,4-7 April
2016)等資料,透過刺網漁具標示規範,並鼓勵漁民回報意外流失網具,
以執行預防、減緩、移除之三大管理策略。為使全國有一致性規範,訂定
「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共六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措施之授權依據。(第一點)
二、本措施與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用關係。(第二點)
三、本措施規定之標示方式、內容及位置等。(第三點)
四、漁具無法攜回時之通報。(第四點)
五、違反本措施之罰則。(第五點及第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