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勞動部勞動發綜字第1050514699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9條,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立法總說明

為因應我國推動簽署經貿協定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及海峽兩岸經貿協定(
議)對我國產業與就業市場之衝擊,行政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核定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第四次
修正)。勞動部配合前開方案依勞工受影響情形提供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措施,並訂有相關補助要點及執行計畫,以適時提
供預防性輔導措施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帶來之衝擊與損害。
為完善政府協助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保障,總統於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三十日公布「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依該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勞動部應提供須預為輔導及加強輔導產業、受損企業之所屬勞工適當
調整支援措施,並訂定勞工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
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勞動部除納入現行因應貿易自由化協
助勞工就業相關補助要點及執行計畫,並訂定勞工申請受損認定相關機制
,擬具「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立法依據、主管機關及適用對象。(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申請受損勞工認定之條件、申請期限及受理單位與應備文件。(第四
    條至第六條)
三、受理受損勞工認定之初審程序及認定基準。(第七條及第八條)
四、本部組成審查會審議受損勞工認定事宜。(第九條)
五、認定為受損勞工後之輔導,及經確認為本辦法其他適用對象之處理。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六、本部提供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內容。(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
七、本部提供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內容。(第十七條及第二十
    三條)
八、本部得將受損勞工認定業務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事項委託、委任或委
    辦相關機關(構)辦理。(第二十四條)
九、各項申請未符規定且得補正者之處置方式,具不實申請或妨礙查等情
    事將撤銷或追還補助款或津貼。(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
十、本辦法書表另定、經費來源及施行日期。(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

法規異動

訂定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