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以
下稱課程認證):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
單位。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
體、商業團體、職業工會或協會。
(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
職業訓練機構。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五)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
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設立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資格: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廣
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
位發展之課程。
辦訓單位得以其他國內或國外法人或團體為協力單位,共同發展職
能導向課程。但協力單位仍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單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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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通過課程認證審查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內,應維持其人
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
辦訓單位申請之認證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
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
單位發展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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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之一、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發展署得追回品質標章,
並將課程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樣張頒發結訓證書,經本部發展署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第二十三點所定
作業,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第二十三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本部發展署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
失其效力,或評核等級未達通過。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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