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於七十九年十月八日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會銜交通部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
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鑑於近年屢有車輛駕駛因不當操作或不當改裝車輛致產生高噪音干擾問題
,已嚴重影響環境安寧及國民生活品質,本署考量現行車牌辨識及噪音測
定技術愈趨成熟,爰推動整合性科學儀器測定系統,透過科技執法精進機
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另為避免機動車輛行駛噪音測定過程之干擾,明確
規範測定科學儀器認證及架設條件,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推動使用中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新增授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以科學儀器測定機動車輛行駛噪音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新增使用中機動車輛行駛噪音測定應符合之相關規定、測定結果處理
方式及噪音測定之科學儀器將架設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及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