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巡檢字第 1090008092函修正發 布第 1點、第2點、第4點至第6點、第8點至第10點、第12點、第13點,並 自109年4月1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海岸巡防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7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9)署巡檢字第 8900569600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1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1年9月11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檢字第 0910013911號函修正 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檢字第0920022273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4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檢字第0970003211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4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檢字第0990005306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4點;並自99年4月16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檢字第1010016391號函修正 發布第10點及第5點之附件一,並自101年10月2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檢字第1040001886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2月10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檢字第1070003999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7年3月10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巡檢字第 1090008092函修正發 布第 1點、第2點、第4點至第6點、第8點至第10點、第12點、第13點,並 自109年4月13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海岸巡防機關)為執行海岸
    巡防法(以下簡稱海巡法)第三條、第四條及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有關
    安全檢查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港:指商港法第三條所定之國際及國內商港。
    (二)工業專用港: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
          辦法第三條所定之工業專用港。
    (三)船舶:指船舶法第三條所定各類船舶而進出商港及工業專用港
          者。
    (四)人員:指船舶上所有乘客、船員及其他登輪之人員。
    (五)物品:指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船用品及船
          員私人物品、乘客手提或托運之行李、物件。
    (六)車輛:指公路法第二條第九款所定之各式動力車輛或其他非動
          力車輛,而進出商港及工業專用港者。
    (七)其他運輸工具:指船舶、車輛以外之水上及陸上運輸工具。
    (八)安全檢查:指海巡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及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
    (九)國內航線:指航業法第三條所定之船舶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
          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十)國際航線:指航業法第三條所定之船舶在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
          間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十一)管制物品、危險物品:
            1.管制物品:指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規定之管制進口、出
              口物品。
            2.危險物品: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
              準則IMDG Code指定之九大類物質。
            3.其他法令所定管制物品及危險物品。

四、入出商港及工業專用港之安全檢查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單位負責
    所轄區域之策劃與督導,安檢所負責執行。

五、安全檢查項目:
    (一)國內航線及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臺灣地區間之航線:人員
          檢查、物品檢查及船舶檢查。
    (二)國際航線、兩岸海運直航及小三通航線:人員檢查、出境旅客
          行李檢查及船舶檢查。

六、安全檢查時機:
    (一)海巡法第四條規定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
    (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於必要時。
    前項發動安全檢查時機,得因傳染疾病或載運危險物品等高風險因素
    ,視情況調整安全檢查勤務。
    第一項有正當理由或必要時之認定,應考量國家安全、諮詢資料、船
    舶外觀、船舶種類、船舶行為、船舶設備、船舶物品、船員行為、啟
    航地區、行經航線、行經港口、航行時間、首航到港、泊靠碼頭、前
    科紀錄或港口設施保全等級等相關資訊綜合判斷。

八、人員檢查:
    (一)乘客通關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二)依海巡法第七條規定,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
          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遭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
          索身體時,應有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岸巡防機關人
          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
          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綠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三)發現乘客攜帶非屬管制或危險物品,而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
          虞者,應告知船方妥採防範措施。
    (四)船員檢查時,以抽檢方式,核對船員身分證明文件(船員證)
          、船員名單,另應確認重要幹部是否在場(例如船長、大副、
          輪機長等),倘有情資、發現可疑或必要時,則依法實施全面
          檢查。

九、物品檢查:
    (一)手提、托運行李: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如發現可疑時,應
            請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2.發現手提、托運行李有非屬管制或危險物品,而有影響船舶
            航行安全之虞者,依前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船舶載運之貨物、船用品:
          1.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之相關資訊,實施抽檢,如有情資或發
            現可疑,則實施全面檢查。
          2.貨物實施拆驗檢查後,應於檢查貨物上黏貼驗訖貼紙及膠帶
            。
          3.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及轉運至大陸地區之臺
            灣地區物品,安檢人員依海關提供之證明文件實施核對;如
            有情資或發現疑有未開放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即通知海關到
            場處理。

十、船舶檢查:
    (一)依據船舶申請進、出港預報時間及第六點第三項規定之相關資
          訊,實施抽檢,如有情資或發現可疑,則實施全面檢查。
    (二)登輪檢查:
          1.由帶班人員拜訪船長,詢問有關安全狀況,並請其派員配合
            引導檢查。
          2.安檢人員各依職責與分工,執行檢查任務。
    (三)應特別注意有違規、走私紀錄或航經對管制物品管制鬆弛地區
          之船舶。

十二、安全檢查應注意事項:
      (一)安檢人員執行檢查時,應穿著制服或勤務服,並配帶相關證
            件。
      (二)經檢查無安全顧慮者,不得任意耽延及擅自留置人員、扣留
            船舶或載運物件。
      (三)檢查船員、乘客房間、船艙及其載運物品時,應請船方或貨
            方人員陪同,不得單獨實施檢查。如發現犯罪嫌疑,認有搜
            索其身體必要時,應依海巡法第七條規定及海岸巡防機關執
            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辦理。
      (四)檢查完畢,無論查獲違法與否,檢查人員與船務代理人員(
            或船長)應於「船舶進出港檢查紀錄表」(國際商港及國內
            商港均適用,格式如附件一)簽章,以明責任;帶班人員應
            將紀錄表及相關文件陳送安檢所留守主管(或代理人)核閱
            ,並保存一年。
      (五)排定執行檢查人員應登錄於「船舶進出港排班檢查表」(格
            式如附件二),保存一年,另非經安檢所留守主管(或代理
            人)核准,不得擅自換班或委託他人代理檢查。
      (六)完成船舶檢查後,彙整相關檢查資料,併同「船舶進出港檢
            查紀錄表」,保存一年。

十三、如查獲管制物品或涉及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違法(規)事項,
      即依法查處。
      安檢人員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實施檢查時,對無正當理由拒絕
      或逃避檢查者,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船
      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安檢人員依
      海巡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查、出示文書資料等命令,如有規
      避、妨礙或拒絕時,應依海巡法第六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
      機關辦理海岸巡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裁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