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臺灣金融服務業合總會(98)臺金聯總字第083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15點(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銀 票字第09800388450號函准予核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為維護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之公平客觀,及提升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品質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
或銷售對象之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得分別或共同組成商品審查
小組對送審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進行審查,爰依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九條之授權規定,由
金融總會擬訂各商品審查小組及商品聯合審查小組之成員組成、主席產生
之方式、召集會議程序、相關經費收支及專家學者成員產生之方式等規範
,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共十五點,茲就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說明訂定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單位
    。(第二點)
三、本點明定各審查小組審查委員的產生方式。(第三點)
四、本點說明審查小組審查委員任期之相關事宜。(第四點)
五、本點明定審查小組審查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第五點)
六、本點明定審查委員應具備之消極條件。(第六點)
七、說明審查委員對送審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第七點)
八、為避免利益衝突,本點明定審查委員於任期內應迴避之事項。(第八
    點)
九、本點明定審查委員於任期內不得為之情事。(第九點)
十、本點明定審查委員於任期內得解任之情事。(第十點)
十一、本點明定審查小組之開會方式。(第十一點)
十二、本點明定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第十二點)
十三、本點明定審查委員應於規定期限內出具審查意見。(第十三點)
十四、本點明定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書面說明或列席商品審查小組會議中說
      明。(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本要點施行之程序。(第十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