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期貨相關業務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 作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4條、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一節 節名、第5條、第6條、第8條、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9條至第11條、第13 條、第14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20002 53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92年2月1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1月17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000026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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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20008 22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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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44 986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3年9 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137864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93年10月12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 048550號公告發布修正條文自93年10月18日開始實施)(中華民國93年10 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30004775號函辦理) (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履約實物 交割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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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5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 施(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 交保證金暨履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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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700 9519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條,並自97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7年10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700556021號 函)(原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 繳交保證金暨履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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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0 0166867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100年10月2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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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4條、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一節 節名、第5條、第6條、第8條、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9條至第11條、第13 條、第14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配合事項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十一條之三、第七十一條之五、第
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查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條主要規範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商得為本公司參
加人,惟觀諸本公司其他配合事項未有揭示此條文為法源依據者,為使各
章則體例一致,爰刪除之。

期貨交易所(以下稱期交所)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
一式二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有價證券抵繳
保證金帳簿劃撥作業。
本公司於期交所辦妥開戶作業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
代號 140),於期交所保管劃撥帳戶設置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帳號
0050890000-1)。
〔立法理由〕
依現行實務作業,期貨交易所送交印鑑卡二份即已符合需求,另為使各章
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期貨商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開設保管劃
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帳簿劃撥作業。
期貨商於辦妥開戶作業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
40),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戶別:02,帳號
XXXX890000-1)。
〔立法理由〕
依現行實務作業,期貨商送交印鑑卡二份即已符合需求,爰修正期貨商應
檢具之印鑑卡份數。

期貨交易人至往來參加人處申請將有價證券撥入期交所之有價證券抵繳保
證金專戶辦理保證金之抵繳,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期貨交易人填具「期貨相關作業轉帳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95
    ;撥轉原因選A:抵繳保證金)將轉撥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前述轉撥通知並檢核證券代號及可抵繳額度、期貨交易人
    帳號等資料無誤,即將抵繳證券自期貨交易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期
    交所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
三、期貨交易人申請轉撥數額超過期交所規定之抵繳上限時,本公司即全
    數不予轉撥,參加人得操作「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轉帳額度控管明細
    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65),列印「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轉帳額度
    控管明細查詢單」,查詢尚可辦理抵繳之數額後,再通知期貨交易人
    重行申請。
四、參加人應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96;
    匯入/匯出別選項選1:匯出,撥轉類別選項選1:連線匯撥),列
    印「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單」核對。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期貨交易人至往來參加人處申請將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之有價證券抵繳保
證金專戶辦理保證金之抵繳,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期貨交易人填具「期貨相關作業轉帳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95
    ;撥轉原因選A:抵繳保證金)將轉撥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前述轉撥通知並檢核證券代號、期貨交易人帳號等資料無
    誤,即將抵繳證券自期貨交易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期貨商之有價證
    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期貨交易人自不同參加人撥入相同證券時,本公
    司記載該交易人該種證券之明細係以最新申請撥入之往來參加人保管
    劃撥帳號為之)。
三、參加人或期貨商應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
    號 596;匯入/匯出別選項選1:匯出或0:匯入;撥轉類別選項選
    1:連線匯撥),列印「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單」核對。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期貨商申請將期貨交易人抵繳之證券轉撥至期貨交易所之有價證券抵繳保
證金專戶辦理保證金之轉抵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期貨商填具「期貨相關作業轉帳申請書」,並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
    帳」交易(交易代號 595;撥轉原因選A:抵繳保證金)將轉撥資料
    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前述轉撥通知經檢核證券代號及可抵繳額度、期貨交易人
    帳號等資料無誤,即將有價證券自期貨商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
    ,撥入期交所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
三、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四款規定,於期貨商辦理本條轉抵繳作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期交所辦理抵繳證券退還或處分轉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期交所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95;撥轉原因選
    3:退還或5:處分),將轉撥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前述轉撥通知,將抵繳證券自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
    撥入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或期交所之保管劃撥帳戶。
三、期交所或參加人得於當日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596;匯入/匯出別選項選0:匯入或1:匯出;撥轉類別
    選項選0:全部),列印「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單」核對轉撥
    資料。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期貨商辦理抵繳證券退還或處分轉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期貨商填具「期貨相關作業轉帳申請書」,並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
    帳」交易(交易代號 595;撥轉原因選3:退還或5:處分),將轉
    撥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前述轉撥通知並檢核證券代號、原抵繳匯出帳號等資料無
    誤,即將抵繳證券自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撥入期貨交易人或期
    貨商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三、參加人或期貨商應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
    號 596;匯入/匯出別選項選0:匯入,或選1:匯出;撥轉類別選
    項選1:連線匯撥),列印「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查詢單」核對。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期交所得於有價證券抵繳申請日,操作「期貨相關作業轉帳明細收檔」交
易(交易代號 596F),收取期貨相關作業轉撥明細資料。
期交所得操作「期交所日結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597F),收取其保
管劃撥帳戶下所有證券之餘額及異動資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五條。
二、交易代號597F之名稱應為「期交所日結資料收檔」,爰修正第二項相
    關文字。

期貨商得操作「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餘額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
代號 A66,查詢類別選:0),列印「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餘額明細
資料查詢單」核對其帳戶餘額明細資料。

期交所及期貨商確認帳務無誤後,應操作「存券交易日結資料總結」交易
(交易代號 166),辦理結帳。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期交所及期貨商應於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
公告停止過戶日或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之
有價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依規定編製證券所有人名
冊。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