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立法院台立院人字第1091401729號函修正發布第6 點
法規體系: / 立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院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性騷
    擾申訴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院長就本院職
    員派兼之,必要時得就部分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另置執行秘書
    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遴派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或聘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開會時,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
    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由本院職員派兼之申評會委員,應按月輪值。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要點其他適用對象性騷擾時,本院將受理申訴並與
    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調查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雇主時,前揭人員或求職者除可依本院內部管道申
    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