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15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4年4月4日司法院(64)院臺參字第290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79年5月22日司法院(79)院臺廳三字第03331號函核定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2年11月26日司法院(82)院臺廳行一字第21783號函核定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司法院(84)院臺廳行一字第17093號函核定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87年6月19日司法院(87)院臺廳行一字第1352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3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司法院(89)院臺廳行一字第160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 條,並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9002756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4條;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0447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101年3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1736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自101年9月6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20001619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4000082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5001854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條文,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30054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24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15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行政訴訟法第八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
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為配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
審新制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法院,包括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爰修
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制施行後,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之高等行
    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高等
    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爰依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當
    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並考
    量離島交通不便,酌修若干離島鄉區之在途期間。(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因應新制施行,已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編制,爰修正當事人非居
    住於管轄區域內但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修正條
    文第三條)
三、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