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為落實司法改
革國是會議漸進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決議,考量高等行政法院高
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中,有關環境保護及土地爭
議事件種類繁多且難易程度不一,依其爭議性質,屬影響層面廣泛、具有
專業性及複雜性,或影響人民權益重大者,對於專業知識及能力之要求更
高,有借重律師於訴訟中協助當事人釐清爭點、攻擊防禦等法律專業知識
及能力之必要,以促進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環境保護事件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二、土地爭議事件之適用範圍。(第三條)
三、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