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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477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4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