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利字第 108301878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8年9月20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下水道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
案興辦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審查作業,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
為對於審查作業加以規範,包括審查單位、設置審查小組、審查原則及審
查期限等,全文計十四點,重點如下 :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及依據。
二、明定本要點之主管機關。
三、設置審查小組、小組成員及小組任務。
四、明定審查小組會議主持人。
五、明定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會議決議之條件及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六、明定審查小組會議召開時,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設置審查小組執行秘書及執行秘書任務。
八、明定申請案件應繳納審查費。
九、申請審查案件應檢附之文件、格式及內容。
十、明定初審准駁原則及審查機關。
十一、明定會議審查及核發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證准駁原則。
十二、明定審查期限及流程。
十三、明定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十四、明定審查小組所需經費來源。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