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士林一號廣場管用合一及設施維護,本府前於93年 2月20日以
臺北市政府(93)府工公字第 09306285300號函訂頒「臺北市士林一
號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下稱本要點),後因為使士林一號廣場收費
標準及相關管理事項更為明確,又於106年9月21日以臺北市政府(10
6)府工公字第10634955700號令修正本要點,並自106年9月29日生效
。
二、本府於89年 6月28日為士林一號廣場地下停車場興建案,與東和停車
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契約書」及「土地租賃契約書」,土
地租賃期間為20年,契約屆滿日為109年 6月28日,以BOT建構方式興
建停車場。查本要點第16點規定:「本要點於執行管理單位與本府簽
訂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士林一號廣場停車場土地租賃契約書期間
屆滿或終止契約時,失其效力。」故本要點於109年6月28日契約屆滿
後失其效力,已無保留之必要性,應予以廢止。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
自治條例第44條規定廢止本要點。
三、本要點廢止後,士林一號廣場相關申請場地使用事宜,回歸「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
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