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自治條例審查符合以工代賑資格且獲派工者(以下簡稱臨時工) 之工作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每月實際上工達二十二日未滿二十五日或當月無缺工情形者, 得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但因當年度初次派工或年滿六十五歲註 銷臨時工資格者,上工未達需用機關該月總工作日數,以實際 上工日數除以二十二日,再乘以新臺幣二千元計算,其計算遇 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二)每月實際上工達二十五日者,得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臨時工依規定請婚假或喪假視為無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