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工作獎勵金發放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助字第 1083173196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8年12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社會救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依本自治條例審查符合以工代賑資格且獲派工者(以下簡稱臨時工)
    之工作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每月實際上工達二十二日未滿二十五日或當月無缺工情形者,
          得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但因當年度初次派工或年滿六十五歲註
          銷臨時工資格者,上工未達需用機關該月總工作日數,以實際
          上工日數除以二十二日,再乘以新臺幣二千元計算,其計算遇
          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二)每月實際上工達二十五日者,得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臨時工依規定請婚假或喪假視為無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