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實施要點於82年 5月 6日以北市環四字第 13712號函訂頒、後於91年
12月13日以北市環內焚字第 09141224400號函修正,內容主要係規範內湖
垃圾焚化廠能源利用中心回饋設施開放時間、票價等使用規定。
嗣本局 104年 4月10日以府法三字第 10130919800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
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統一規範環保局所屬垃圾處
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已含括旨揭實施要點之規定。
綜上,考量旨揭實施要點已有前述新法規發布施行,且新法規已含括舊法
規之規定,爰依規定予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