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垃圾處理能源利用中心回饋地方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內焚字第10730 019800號函停止適用,自107年2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廢棄物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旨揭實施要點於82年 5月 6日以北市環四字第 13712號函訂頒、後於91年
12月13日以北市環內焚字第 09141224400號函修正,內容主要係規範內湖
垃圾焚化廠能源利用中心回饋設施開放時間、票價等使用規定。
嗣本局 104年 4月10日以府法三字第 10130919800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
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統一規範環保局所屬垃圾處
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已含括旨揭實施要點之規定。
綜上,考量旨揭實施要點已有前述新法規發布施行,且新法規已含括舊法
規之規定,爰依規定予以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