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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垃圾處理能源利用中心回饋地方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2)北市環四字第 13712號函 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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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4)北市環四字第 5830號函 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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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4)北市環四字第25968號函 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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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6)北市環四字第37480號函 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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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91)府環四字第091061659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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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北市環內焚字第091412 244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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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內焚字第10730 019800號函停止適用,自107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