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任字第1123000376號函修正 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任免遷調目

立法總說明

本府於一0五年三月三日訂頒「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
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原名稱:臺北
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遴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
作業原則),經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三
月八日三次修正。為應各機關業務需要及增加作業彈性,爰修正本作業原
則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簡化流程,調整特定政府機關(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團體(
      如公會或工會等)推派代表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三點)
(二)為簡化流程及因應會議型態多元彈性,授權各主責機關依案件實際
      需要調整遴選會議組成、召開方式及候選人推薦作業。(修正條文
      第四點及第五點)
(三)配合本作業原則第四點修正,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派任或推薦擔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之董
    事、監察人,除下列情形無須辦理遴選外,餘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遴
    選。
    (一)依職務指派由本府公務人員擔任者,於其職務異動時,須重新
          簽報人選並經市長同意。
    (二)特定政府機關(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團體(如公會或工會
          等)推派之代表,須簽報市長同意。
〔立法理由〕
為簡化流程,特定政府機關(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團體(如公會或工
會等)推派之代表,原提報市長室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為須簽報市長同意
,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主責機關依業務需要,簽報本府組成遴選會議。
    遴選案涉前項會議成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時,應行
    迴避。
〔立法理由〕
為簡化流程及因應會議型態多元彈性,授權各主責機關依案件實際需要辦
理遴選會議組成及召開,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候選人得由各主責機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中推薦。
〔立法理由〕
考量業務需要及作業彈性,授權各主責機關依案件實際情形辦理候選人推
薦作業,爰酌作文字修正。

八、遴選結果經遴選會議決議後,由主責機關簽報市長核定。
〔立法理由〕
遴選會議決議結果應簽報市長核定,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