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派任或推薦擔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之董
事、監察人,除下列情形無須辦理遴選外,餘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遴
選。
(一)依職務指派由本府公務人員擔任者,於其職務異動時,須重新
簽報人選並經市長同意。
(二)特定政府機關(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團體(如公會或工會
等)推派之代表,須簽報市長同意。
〔立法理由〕 為簡化流程,特定政府機關(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團體(如公會或工
會等)推派之代表,原提報市長室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為須簽報市長同意
,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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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責機關依業務需要,簽報本府組成遴選會議。
遴選案涉前項會議成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時,應行
迴避。
〔立法理由〕 為簡化流程及因應會議型態多元彈性,授權各主責機關依案件實際需要辦
理遴選會議組成及召開,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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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候選人得由各主責機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中推薦。
〔立法理由〕 考量業務需要及作業彈性,授權各主責機關依案件實際情形辦理候選人推
薦作業,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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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遴選結果經遴選會議決議後,由主責機關簽報市長核定。
〔立法理由〕 遴選會議決議結果應簽報市長核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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