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人任字第1113008512號函修 正第7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任免遷調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前於一百零五年三
月二十一日訂定,其後配合本府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決議分別於一百零
八年、一百十一年歷經二次修正。為應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府一百
十一年度第二次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決議略以:依社會局建議調整志工
餐點及交通補助費,於各單位原編列預算內運用為原則,簽奉核可後請人
事處修正規定。復經簽准,爰配合修正該原則第七點,志工餐點及交通補
助費調整為一百五十元,並自一百十三年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補助一百五十
    元編列。
〔立法理由〕
一、查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府一百十一年度第二次志願服務聯繫會
    報會議決議略以:依社會局建議調整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費,於各單
    位原編列預算內運用為原則,簽奉核可後請人事處修正規定。
二、復經簽准,為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一百十一年消費者物價總指
    數上漲,本府原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費用一百二十元已不足以支應現
    今物價調漲費用,故建議調高補助基準。另為鼓勵志工參與服務,擴
    大本府志願服務參與成效,參酌衛生福利部及五都餐點及交通補助費
    ,以一百五十元為費用編列依據,爰修正本點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