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十八日函頒訂定發布全文六點;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
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為明確申請案件之定義,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明定處理時限之訂定及計
算方式,並增加報府審查等管考表件因實際需要調整之彈性等,爰修正本
要點,其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為明確申請案件定義,參考行政院「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法務
部相關函釋意旨,並兼顧實務需求,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
二點)
二、依實務作業需求,規範本府申請案件報府審查核定後,相關資訊於單
一窗口網站更新完成之期限。(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確處理時限訂定原則,依核定權之有無,分別規範其管制方式;依
案件性質區分處理時限以日或以時為單位呈現及訂定;新增訂定時應
參酌其他縣市相同申請案件之時限等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敘明處理時限計算方式,因應部分申請案件須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
始能統一處理情形,明定該類申請案件經事前公告,其處理時限之起
算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為推動便民服務,明示申請案件之應備證件如透過政府資料庫可取得
者,應註明民眾得免附該項證件之資訊。(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為保持相關管考表件因實際需要調整之彈性,刪除現行規定之附件,
授權由研考會另定之。(新增規定第八點)
七、明示各機關及研考會得分別視申請案件處理之優劣並依情節輕重,簽
報獎懲。(修正規定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