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
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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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度、區別、地段圖幅號等分類,並設
置管理簿(如附件三)妥善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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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地政事務所逾保存年限之地籍資料,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先訂
定檔案銷毀計畫(如附件八)及檔案銷毀目錄(如附件九),層報
本局審核後送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彙整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核准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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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地政事務所清理地籍資料時發現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
件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局。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注意
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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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
日期,併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函及管理清冊,依
年次裝訂成冊並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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