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地籍字第1091881379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12點、第17點、第18點、第2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
    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如附表)。

十二、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度、區別、地段圖幅號等分類,並設
      置管理簿(如附件三)妥善保管之。

十七、各地政事務所逾保存年限之地籍資料,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先訂
      定檔案銷毀計畫(如附件八)及檔案銷毀目錄(如附件九),層報
      本局審核後送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彙整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核准後銷毀。

十八、各地政事務所清理地籍資料時發現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
      件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局。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注意
      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二十、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
      日期,併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函及管理清冊,依
      年次裝訂成冊並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