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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1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091015649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0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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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申請書
附件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表
法規異動
廢止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