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宜蘭縣政府府教體字第 0960065319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 5點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校體育班師資比照普通班,教師編制員額國小以每班一‧五人為原
    則,國高中以每班二人為原則,惟原為教育部專案核准之國小體育資
    優班,因其設立歷史悠久,歷年參賽成績優異,為保持優異的成績表
    現,其教師編制仍維持二人。

五、體育班師資得由校內專長教師或專(兼)任運動教練擔任,其方式如
    下:
  (一)一般學科: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二)體育專業課程:由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校外合格教
        師、教練兼任,其鐘點費或津貼,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體育專項訓練得由體育教師或合格之專任運動教練擔任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