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務車輛保管人(使用人)應確實遵守交通法令規章,並注意行車安 全,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遭處罰鍰,應自行 負責繳納;倘致公務車損壞駕駛人應負賠償之責任,並依本縣縣有自 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