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2月 1日桃園縣政府府工建字第0990042852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
    水接電: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
        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建築物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
    以下之土地公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