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 水接電: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 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建築物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 以下之土地公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