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桃園市政府府人力字第1090142702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5點、第10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僱用之人員。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及各機關職
          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三、各機關應依本府或授權機關核定之約聘僱計畫書(表),訂定公開甄
    選資格條件。

四、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擇優錄取
    足以勝任工作之人員,並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工作地點、所需
    資格條件及月酬金額等徵才資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及
    本府入口網徵才訊息網站公告三日以上。
    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之報酬薪點,依本府核定之約聘僱計畫書(表
    )等別之最低薪點起支為原則。

五、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聘
    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
    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
    聘用或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約聘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情事之
    一者,不得進用為約聘僱人員。
    約聘僱人員於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進用情事之
    一者,應即終止契約。約聘僱人員於進用後,發生前項所定不得進用
    之情事者,亦同。

十、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列入次年度續聘、僱之依據。但原約聘僱計畫終止或預
          算(經費)無法支應,不在此限。
    (二)乙等:列入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列冊候用人選及優先輔導對象,
          以供業務單位續聘、僱之參考。若經續聘、僱者,各單位主管
          即應加強督導。連續二年年終考核乙等者,不續聘、僱。
    (三)丙等:不續聘、僱。
    約聘僱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聘、僱者,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評定機關提出申訴,評定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
    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及評
    定機關之單位主管陳述意見。
    聘用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聘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
    濟。
    約僱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僱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

十四、約聘僱人員如因工作表現優良擬調高俸階或薪級者,應服務滿一年
      且年終考核達甲等以上,於年終依考核結果辦理,並自次年度生效
      且不得高於各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受考核約聘僱人數二分之一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不得合併計算。
      各機關之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僅有一人者,前項年終考核結果須累
      積二年度為甲等,始得辦理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