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候用警備隊隊長及分駐(派出)所所長遴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人字第1100018793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列冊候用方式:
    (一)由機關(單位)主官(管)填寫推薦書(如附件 1),或由自
          薦人填寫自薦書(如附件 2),經本局督察室、人事室審核符
          合資格條件者,通知參加面試,並由督察單位及原職機關(單
          位)主官(管)辦理考核,列為面試參考資料。
    (二)面試作業:由本局面試小組成員實際面談後評列分數,面試成
          績及格標準為七十分,未及格者不予列冊候用。
    (三)面試成績及格者,按面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序列別造冊。面試
          成績相同者,以遷調積分高低順序排列之;遷調積分相同者,
          以考試、學歷、年資、考績、獎懲積分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
          再有相同者由人事甄審委員會決定。
    (四)遴選名冊有效期間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算),於有效期間發生
          未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共同條件或經考核不適任主管職務情事者
          ,應由服務機關(單位)主官(管)或本局督察主管主動報請
          註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