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後字第1100008746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警政類

立法總說明

為健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各單位公務車輛調度管理機制,發揮車輛使
用效益,貫徹節約能源目標,杜絕公車私用情事發生,參酌內政部警政署
訂頒「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及臺中市政府訂頒「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爰修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務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第四點,以明定公務車輛之調派申請用途。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車輛調派使用:
    (一)公務車輛勤務遂行,應有完整之紀錄,如派車申請單(如附表
          一)、行駛路線、車輛里程等事項;員警執行各項勤務所使用
          之公務車輛,得免填派車單,但應設簿逐筆登記(如附表二)
          並準用本規定。巡邏及偵防機車等個人保管裝備,其使用人均
          為同一人者,得逐日登記(如附表三)。
    (二)公務車輛除局長、副局長專用座車及分局長、大隊長公務座車
          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使用,以提高效率及貫徹節約能源。
    (三)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或必須支援之用途。
    (四)局本部各業務單位基於勤務或業務有督導、指揮聯絡等需要時
          ,得支援公務車;其車輛使用應依規定填寫派車單,由授權單
          位主管核派,並每週彙整後,於次週一送後勤單位備查;公務
          車輛不得供作接送主管上、下班之用。
    (五)各單位申請用車,應詳細填寫派車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檢
          附相關文件,送交後勤業務單位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及公務
          緩急等情形,順序審酌核派車輛及駕駛。
    (六)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不予核派:
          1.用車事由欠明確。
          2.申請單位主官未核章。
          3.派車地點塗改或欠明確。
          4.派車日期或時間不符。
    (七)使用人員至遲應於派車日期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將派車單送交
          集用場管理人員;下班後,遇緊急事件,需使用車輛時,由需
          用人自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並於任務結束補
          填派車單。
    (八)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須取得派車單始得開車,並詳細
          記載行車紀錄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應請使用人於派車單
          簽證,交還車輛管理人員,以備查核。
    (九)使用公務車輛,應以派車單所填寫之用途及地點為限,使用人
          因公增加派車地點時,應補填派車單。
    (十)因勤務或業務需要有連續使用或夜間無法返回集用(停車)場
          情形時,應事先簽奉主官核准,於派車單註明,並協調停放於
          就近警察單位或合適場所,以維護車輛安全。
    (十一)本局所屬同仁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等需要,得
            於不妨礙公務原則下,經主官核准使用公務車輛;其油料及
            駕駛人誤餐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十二)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駕駛人應即駛回該機關指定之集用
            (停車)場所停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十三)駕駛不敷調派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由具該
            公務車種駕駛執照之員警擔任駕駛人。
    (十四)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有使用公務車輛之需時,應事先於
            上班時間填寫派車單申請用車。
    (十五)公務車輛核派權責:
            1.機關管轄區域,由後勤業務主管或經授權人員核派。
            2.轄區外,由主官或經授權人員核派。
            3.如因公務必須使(借)用車,其行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
              應事先專案簽會後勤業務單位並陳第一層決行。
〔立法理由〕
為健全本局所屬各單位公務車輛調度管理機制,發揮車輛使用效益,貫徹
節約能源目標,杜絕公車私用情事發生,參酌內政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
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及臺中市政府訂頒「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三款用語,以明定公務車輛
之調派申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