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市稅資字第1090106191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附表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管理規定業經本局
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市稅資字第一0一二八0一0八二號函訂定
。配合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中市地資字第一0九00一
五四六四號函修正「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管理規定」附表一內容,
其修正重點如下:
因應系統增加人工登記簿資料申請、土地建物參考資訊等二項人工查詢作
業項目,爰增加作業代號及其代號說明,並調整申請作業範圍表格格式由
單欄改為雙欄,避免表單過長。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使用者帳號申請及查詢:
    (一)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
          簡稱地政局)網站( http://www.land.taichung.gov.tw)下
          載專區/輸入關鍵字:地政資訊/搜尋,下載填寫「地政資訊
          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附表一),經陳核至單位主管(代
          為決行)後免備文逕送地政局資訊室提出申請。因調、離職或
          退休而異動或註銷者,亦同。
    (二)使用人經核准申請後,執自然人憑證至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作業網站( http://glir.land.moi.gov.tw)申請表項下,帳
          號申請/使用者申請項目登錄使用者資料後,取得憑證序號及
          送出資料,俟地政局於系統上核准使用權限,系統即自動發送
          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帳號已核可,使用者即可以自然人憑證登
          入系統使用。
    (三)使用者逾三個月未使用系統,系統將自動暫停其使用權限,須
          繼續使用者,應向地政局重新提出啟用系統使用權限需求。逾
          六個月未使用,地政局將逕行撤銷其使用權限,有繼續使用之
          需者,應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程序重新辦理。
    (四)核准使用人員,不得擅自將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查詢資料,並
          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
          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案
          號或事由」欄位並應詳實填載查詢資料之依據與辦理業務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