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者帳號申請及查詢:
(一)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
簡稱地政局)網站( http://www.land.taichung.gov.tw)下
載專區/輸入關鍵字:地政資訊/搜尋,下載填寫「地政資訊
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附表一),經陳核至單位主管(代
為決行)後免備文逕送地政局資訊室提出申請。因調、離職或
退休而異動或註銷者,亦同。
(二)使用人經核准申請後,執自然人憑證至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作業網站( http://glir.land.moi.gov.tw)申請表項下,帳
號申請/使用者申請項目登錄使用者資料後,取得憑證序號及
送出資料,俟地政局於系統上核准使用權限,系統即自動發送
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帳號已核可,使用者即可以自然人憑證登
入系統使用。
(三)使用者逾三個月未使用系統,系統將自動暫停其使用權限,須
繼續使用者,應向地政局重新提出啟用系統使用權限需求。逾
六個月未使用,地政局將逕行撤銷其使用權限,有繼續使用之
需者,應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程序重新辦理。
(四)核准使用人員,不得擅自將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查詢資料,並
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
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案
號或事由」欄位並應詳實填載查詢資料之依據與辦理業務說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