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