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租之租金標準:
(一)公開標租者,標租年租金底價,參考下列因素訂定:
1.土地:本縣縣有基地租金率(換算)。
2.建物: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
3.未核定課稅建物及設施:重建價格減除累計折舊後之價值百分
之十。
4.其他因素。
(二)逕予出租者:
1.基地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四;房
屋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
2.出租予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者:基地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土地
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二,房屋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房屋課
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五。
3.出租予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者:基地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土地
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房屋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房屋課
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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