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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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
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者,不在此限。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經管不動產,經本府審查符合公益目的或政策需要
者,得予出租或委託經營,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