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推動鄉土語言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 5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實施方法
  (一)本府設花蓮縣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委員會由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教育處副處長、相關業務課室主管、督學、專家、學
        者、學校代表組成。委員會之組織及任務如下表:

  (二)校務行政:
        1.教學計畫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2.學校得配合臺灣母語日辦理鄉土語言教學家長說明會,定期檢
          討鄉土語言教學辦理成效,並提供鄉土語言教學教師實施教學
          活動之必要協助與支援。
        3.學校應積極規劃辦理臺灣母語日、鄉土語言學藝競賽、親子鄉
          土語言文化冬夏令體驗營、設置鄉土語言情境村,鼓勵鄉土語
          言課後活動之開設,鼓勵家長參與鄉土語言教學、結合社區資
          源辦理鄉土活動等。
  (三)師資規劃:
        1.學校應配合員額編制,妥善規劃師資人力並聘任具備鄉土語言
          教學能力之教師。對具有國小教師資格,修足教育部規定研習
          時數者得聘為專任教師或兼任教師;對於具備鄉土語言專長且
          經教育部檢核通過者得聘任為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2.學校應鼓勵教師參加鄉土語言相關研習,並逐年增加現職教師
          擔任鄉土語言課程教師比例。
        3.學校應依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及提昇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
          進措施等相關規定辦理教師、代理、代課、兼任教師、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等甄選、聘任事宜。
  (四)教材及課程:
        1.學校應根據部頒課程綱要實施教學。
        2.學校得依據課程綱要,編寫國中小鄉土語言教材。
        3.學校本專業自主及教學需要,依課程綱要項及各校教科圖書選
          用辦法,選用適當教材及輔助教材。
        4.教學評量宜採用多元方式並兼顧形成性及總結性評定。

五、經費預算:
  (一)教師進修及研習:由教育處或學校年度預算支應。
  (二)教材及教學活動:
        1.各校自行選用之教材,以家長負擔經費為原則,但不得強迫購
          買。
        2.其他教學活動之相關費用,由教育處及學校年度預算支應。
  (三)教學資源與設備:除教育部補助外,由學校依現行資源設備勻用
        。